關于肇慶高新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項目(二期)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116號
肇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政交通管理中心、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肇慶高新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項目(二期)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2019年3月30日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顯示,項目位于肇慶市高新區,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肇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政交通管理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綜合單價依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組價,工程建安費下浮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格,目前處于合同履行階段?,F對來函涉及的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稅金計算的爭議
本項目為市政道路和管網工程總承包工程,在確定合同價款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稅金等費用計算是否按投標下浮確定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合同規定,應按招標文件約定的計價原則計算工程建安費,以工程建安費乘以(1-5%)的結果為計算基礎,乘以(1-投標下浮率)作為合同價款,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稅金均應下浮。承包人認為,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3.1.4至3.1.6條規定,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故結算時應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稅金單列,不應下浮。
我站認為,合同約定招標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且解釋順序優先于合同專用條款,招標文件中的投標須知第20.1條約定工程建安費的計價原則,建安費結算的計算方式為:以工程建安費乘以(1-5%)的結果為計算基礎,乘以(1-建安費投標下浮率)。作為有經驗的承包人,是知曉并已經在考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參與競爭報價的條件下,圍繞擬報出的投標總價確定投標下浮率,因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稅金計入工程建安費后,應按合同約定的建安費結算方式下浮計價。
二、關于市場詢價的材料、設備的計價爭議
本項目合同約定材料、設備單價按當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信息價計算,信息價缺失的材料、設備價格通過市場詢價確定價格。雙方就通過市場詢價確定的價格是否按投標下浮率計算結算建安費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不論是信息價的材料、設備單價,還是市場詢價確定的材料、設備價格,都應按招標文件約定以工程建安費乘以(1-5%)的結果為計算基礎,乘以(1-投標下浮率)作為結算價款。承包人認為,市場詢價屬于雙方認可的價格,承包人按此材料、設備單價采購,若進行價格下浮對承包人不公平。投標下浮是基于定額基準(社會平均水平),市場價下浮不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愿,參照《民法典》第510條,雙方認質認價及表示對該種物資或設備價格的補充約定,優于原合同解釋順序,不應再進行下浮。
我站認為,招標文件中明確建安費結算的計算方式為:以工程建安費乘以(1-5%)的結果為計算基礎,乘以(1-建安費投標下浮率)。作為有經驗的承包人,是知曉并已經在考慮材料設備不論是采用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信息價還是經雙方市場詢價后確定的價格均必須按約下浮計價的條件下,圍繞擬報出的投標總價確定投標下浮率。因此,通過市場詢價確定的材料設備價格計入工程建安費后,應按合同約定的建安費結算方式下浮計價。
三、關于淤泥固化專業工程暫估價結算的爭議
由于淤泥固化處理屬于特殊工藝,發包人編制施工圖預算時把淤泥固化工程定為暫估價。雙方就淤泥固化工程作為暫估價是否按投標下浮率進行結算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專業分包屬于承包方建安工程費的組成部分,結算應按招標文件的規定計算,該項費用結算應考慮投標下浮率。承包人認為,暫估價屬于通過招標形成的專業分包的合同價,屬于雙方確認的市場價,結算時不應下浮,暫估價下浮對承包人不公平。參照《民法典》第510條,雙方招標確認的價格相當于對原合同缺失價格的專業工程形成補充約定,優于原合同解釋順序,暫估價不應下浮。
我站認為,招標文件中明確建安費結算的計算方式為:以工程建安費乘以(1-5%)的結果為計算基礎,乘以(1-建安費投標下浮率)。作為有經驗的承包人,是知曉并已經在考慮暫估價納入總承包建安費用范圍的條件下,圍繞擬報出的投標總價確定投標下浮率,因此暫估價工程費用計入工程建安費后,應按合同約定的建安費結算方式下浮計價。
四、關于施工圍墻、圍擋費用計算的爭議
發承包雙方就市政道路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圍墻、圍擋是否需要計價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合同第6.1.3條約定,承包人應承擔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約標志;合同第6.1.4條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及承擔其費用;合同第8.8.1條約定,承包人負責修建臨時設施并承擔其費用,故施工圍墻、圍擋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不應另行計算。承包人認為,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內容為承包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該義務履行的前提條件是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計價,即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施工圍墻、圍擋價格,按合同履行圍墻、圍擋的施工責任。工程建安費應按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計算,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及《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相關規定,施工現場圍墻、圍擋屬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中按相關定額子目計算的內容。
我站認為,合同相關約定表明施工圍墻、圍擋為承包人承包范圍,但結算方式約定采用《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作為計算建安費用的依據,并無特別要求可以不按規定計取施工圍墻、圍擋費用,根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相關規定,施工圍墻、圍擋屬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中可以按相應子目計算的內容,故應計取施工圍墻、圍擋費用。
五、關于材料檢驗試驗費的計價爭議
雙方就如何計算材料檢驗試驗費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依據合同專用條款第9條規定,材料檢驗試驗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負責,不應計價。承包人認為,根據招標文件第20.1條工程建安費計價原則的規定,工程建安費應依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相關規定,按分部分項工程費的0.2%計算。
我站認為,合同相關約定表明材料檢驗試驗為承包人承包范圍,但結算方式約定采用《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作為計算建安費用的依據,并無特別要求可以不按規定計取材料檢驗試驗費用或要求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故根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相關規定,市政工程的材料檢驗試驗費按分部分項工程費的0.2%計算。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