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利陽光城(四期)建筑安裝工程計價爭議申請復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105號
惠州市保利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紀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復核《關于保利陽光城(四期)建筑安裝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粵標定復函〔2022〕38號)中“材料調差和調差材料工程量”及相關資料收悉。2022年4月13日,我站依據2022年3月16日你們在線上提交的《關于保利陽光城(四期)建筑安裝工程工程結算爭議問題的咨詢函》及有關資料,發布《關于保利陽光城(四期)建筑安裝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粵標定復函〔2022〕38號),就爭議事項進行了回復。發承包人對函復意見理解不同,現申請復議。為此,我站組織召開承發包雙方見面會,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后,再次就上述計價爭議函復如下:
項目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參與調差的材料包括鋼筋、水泥、商品混凝土、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含高精砌塊),施工期平均信息價(加權平均)相對于基準價格上漲超過5%時,超出部分價格按“單價調整=投標單價(指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材料單價)×(施工期平均信息價/基準價格-1-5%)”調整,同時合同中約定了各類材料對應的“施工期”?,F雙方就“施工期”外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參與調差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合同約定鋼筋、混凝土價差調整的“施工期”是從工程開工到結構封頂期間,即主體封頂后施工使用的鋼筋、商品混凝土價差不予調整。承包人認為,原復函已經明確答復“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從工程開工到結構封頂期間,是對信息價價格區間取值的約定與界定,不是對參與價差調整的工程量范圍的界定,參與調整的工程包括除措施項目以外的所有工程”,因此工程主體結構封頂后施工的二次構件、樓地面及屋面找坡層等非措施項目施工所需的鋼筋、商品混凝土也應參與價差調整。
我站認為,雙方爭議的“施工期”出現在合同專用條款第21.2.2條第3項第(4)款“若合同允許調差的材料在施工期平均信息價(加權平均)相對基準價格波動幅度不超過5%,則不調整價差”項下,其中“鋼筋、商品混凝土價差調整的“施工期”是指:從工程開工到結構封頂期間”,此處的“施工期”是對信息價價格區間取值的約定與界定,不是對參與價差調整的材料計算范圍的界定;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第21.2.2條第3項另有明確可調差的材料范圍。因此,主體封頂后施工的非措施項目所需的鋼筋、商品混凝土也應參與調整價差,即“施工期”之外的屬于可調差范圍的材料均參與價差調整。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