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利陽光城(四期)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申請復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98號
惠州市保利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世紀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復核《關于保利陽光城(四期)建筑安裝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粵標定復函〔2022〕38號)中“電氣配管磚墻鑿槽與恢復計價”及相關資料收悉。2022年4月13日,我站依據2022年3月16日線上提交的《關于保利陽光城(四期)建筑安裝工程工程結算爭議問題的咨詢函》和有關資料,就爭議事項作出回復,具體見《關于保利陽光城(四期)建筑安裝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粵標定復函〔2022〕38號,以下簡稱“原復函”)。承包人對原復函意見無異議,發包人有不同意見,現申請復議。為此,我站于8月9日組織承發包雙方見面會,充分聽取意見,就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再次回復如下:
發包人認為原復函與我站前期糾紛函復結論有矛盾之處,如《關于廣東省懷集監獄“十二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標段)施工總承包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問題的復函》和《關于國通外貿產業城一期A區工程項目涉及計價爭議的復函》(粵標定函〔2019〕244號)的復函,關于鑿槽、刨溝費用計算的回復意見均是不予計取。
我站認為,本工程1# 2# 3# 4# 5# 6# 14# 地下室負一層、負二層、垃圾處理站 A、B區商業有關配管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未列明“鑿槽、刨溝”,也無相應的特征描述,招標文件與施工合同亦未見對此有專門的計量計價約定。根據《通用安裝工程量計算規范》(GB 50856-2013)D.11配管、配線備注第7條:“配管安裝中不包括鑿槽、刨溝……”,明確鑿槽、刨溝應按D.13 附屬工程相關項目編碼列項;《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第4章工程量清單編制的第4.2.1條:“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項目特征……進行編制”,即工作內容不能作為工程量計價的依據。另外,本項目合同條款及招標投標文件等資料與我站前期公布的類似問題回復的項目合同條款等資料不完全吻合,無可比性,不能簡單參照。因此,原復函意見不作改變,本項目電氣配管發生的鑿槽、刨溝費用應按合同清單另行單獨計取。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