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技工教育示范基地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96號
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廣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廣東省技工教育示范基地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2015年11月20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廣州市增城區,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廣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目前處于竣工結算階段?,F對來函涉及的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土方運輸的計價爭議
本項目為新建學校,包括教學樓、宿舍、食堂、操場等多幢建筑,在進行土方施工時,開挖的土方需要運出每個單體施工范圍以外的場地堆放,待基礎結構完成后從土方堆放點取土回填,雙方就回填方的轉運是否計價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已經明確,挖土方的轉堆和場內運輸為綜合考慮,回填方的來源和運距為綜合考慮,余方棄置的運距為校區范圍內,且項目實際的所有土方均在校區范圍內消納,由于施工單位自己的施工方案導致的土方轉運已含在挖土方和回填方的綜合單價中,不應另計費用。承包人認為,挖土方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的場內運輸是指每棟單體紅線范圍內的場內運輸,并不包含單體紅線范圍以外的運輸,因此因單體范圍內缺乏足夠的土方堆放場地,需要轉堆的土方場內運輸應另行計算費用。
我站認為,本項目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明確挖土方的轉堆和場內運輸為綜合考慮,回填方的來源和運距為綜合考慮,以及招標工程量清單計量計價說明的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單計價須知”第二節“工程量清單計價補充規定”也明確,挖土方的計價應綜合考慮土方的場內運輸和土方轉堆,土方回填應含可能發生的場內外二次轉運。因此,本項目回填方的轉運已包含于挖方土方、回填方的綜合單價中,不應另行計算。
二、關于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超灌混凝土部分的計價爭議
本項目采用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設計要求的混凝土超灌高度應不少于800mm~1000mm,雙方就混凝土超灌部分的工程量是否計算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灌注樁工程量應按《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的規定“按設計圖示尺寸以樁長(包括樁尖)計算”,根據圖紙,樁頂設計標高為承臺底標高+0.1m,故樁計算長度應為承臺底標高至樁底標高(含樁尖)+0.1m,超灌部分的工程量不另外計算。承包人認為,由于該地塊土質±0.00以下4m為回填土,4~15m為淤泥,灌注樁清孔施工非常困難,為保證樁頂混凝土的質量,樁頂混凝土超灌高度不能少于1.5m,超灌混凝土應按實計算費用。
我站認為,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計量計價說明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單計價須知”的第二節“工程量清單計價補充規定”關于“鉆(沖)孔樁清單項目”的說明,“樁結算長度=樁頂標高-樁底標高,樁頂標高按樁承臺底標高加0.1米計算,樁底標高按實際打樁的樁底標高(包含樁尖的長度)?;炷梁烤C合考慮到投標報價中,結算時不再調整?!币虼?,招標時設計圖紙要求的0.8~1.0米超灌混凝土費用已含在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綜合單價中,不再另外計算。超過設計圖紙要求的0.8~1.0米以外增加的超灌量,若為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增加的,可另計。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