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東莞市茶山鎮第三小學擴容工程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95號
東莞市茶山鎮第三小學、廣東匯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東莞市茶山鎮第三小學擴容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2020年8月3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東莞市茶山鎮,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東莞市茶山鎮第三小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廣東匯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目前處于竣工結算階段?,F對來函涉及的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招標文件明確按招標圖紙總價包干,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作為單列費不參與投標報價競爭,招標控制價扣除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再下浮為最高限價,結算時不作調整。招投標過程中,承包人在措施項目費中增加“綜合腳手架”和“靠腳手架安全擋板”報價,評標委員會對該報價沒有要求澄清及修正,發包人以招投標的內容與承包人簽訂了總價合同?,F雙方就“綜合腳手架”及“靠腳手架安全擋板”投標報價與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單列費是否重復報價發生計價爭議。發包人認為,爭議費用與合同中的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單列費重復,應予扣除。承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合同,投標人須知總則第1.1.7.1(4)條約定“按本次招標范圍及合同總價一次包干,結算時不作調整(變更設計、增減工程及本招標文件約定可調整的費用除外)”,且合同專用條款第9.2條也約定了工程量清單準確性及修正,因此應按合同總價結算。
我站認為,本項目為招標圖紙包干的總價合同,且招投標和工程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均未提及有關費用的調整。因此,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第72.3條措施項目費調整方法:“如果不利一方當事人未按本款規定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另一方當事人,則認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不利一方當事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及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總則第1.1.7.1(4)條“按本次招標范圍及合同總價一次包干,結算時不作調整……”約定,不應扣減投標文件中“綜合腳手架”及“靠腳手架安全擋板”的投標報價費用。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