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惠州市金山新城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90號
惠州水務集團碧水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惠州市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惠州市金山新城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2019年11月15日簽訂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區,資金來源是企業自籌,惠州水務集團碧水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中國電建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主)、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惠州市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聯合體承建。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建安工程費按惠州市財政局審定的綜合單價結合建安工程中標下浮率計算,目前處于建安工程施工圖預算審核階段?,F對來函涉及的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拉森鋼板樁及槽鋼支護的計量爭議
經圖審的施工圖紙要求按基坑不同深度分別采用6m、9m、12m長拉森Ⅳ型鋼板樁及4.5m、6m長槽鋼進行支護,雙方就拉森鋼板樁及槽鋼支護的計量發生爭議。代表發包人的惠州市工程預結算審核中心(以下簡稱審核中心)認為,鋼板樁及槽鋼長度按三分之四倍的溝槽開挖深度計算,且按6m以下的鋼板樁采用Ⅱ型樁、9m以下的鋼板樁采用Ⅲ型樁,12m以下的鋼板樁采用Ⅳ型樁計算樁的工程量。承包人認為,拉森鋼板樁及槽鋼支護的工程量應按圖紙長度及型號計算。
我站認為,按合同專用條款第17.1.3.5條約定的計量原則,打拔鋼板樁的清單工程量按《關于貫徹市政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7-2013)的實施意見》(粵建造發〔2014〕3號)一.5中的規定計算,即“按設計圖示入土深度(即從自然地面至樁底深度)以質量計算”;進行綜合單價組價的定額工程量按《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D.1.3工程量計算規則第二十一條第1點進行計算,即“按設計圖示尺寸以“t”計算,鋼板樁長度按入土深度(即從始挖地面至樁底)計算”。
二、關于巖石頂管計量及計價的爭議
經圖審的施工圖要求,部分頂管段采用巖石頂管,以巖石破碎泥水氣壓平衡式管掘進機施工,雙方對巖石頂管的計量及計價發生爭議。審核中心認為,《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及其補充定額沒有巖石頂管相關定額,施工圖預算不計取巖石頂管費用;如有巖石頂管子目,巖石頂管機掘進工程量也僅計取巖石段,始發和接收兩個工作井之間的非巖石段不予計取。承包人認為,根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第D.5.2管道鋪設章說明第十條第11點的規定,以及《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定額咨詢問題的解答(第8期)(粵標定函〔2020〕107號)》第13條的解答“頂管定額未考慮采用盤巖機頂進”,建議借用《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2017)》相關子目計??;同時,因巖石頂管機在頂進過程中無法更換刀盤、無法后退,遇巖石后只能繼續往前頂進,且巖石刀盤頂土層效率比普通刀盤效率更低,造成施工降效,增加施工成本,所以工程量應按始發和接收兩個工作井之間的巖石頂管機頂進長度整段計取。
我站認為,《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中的管道、方(拱)管涵頂進是按一般非巖層綜合各類土質考慮的,未考慮采用盤巖機頂進,屬于定額缺項。因此,施工圖預算應結合市場價格水平,按施工圖紙的要求及經批準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與利潤協商確定巖石頂管的綜合單價和工程量。
三、關于鋼板樁引孔計量及計價的爭議
部分溝槽在鋼板樁施工過程中,因存在風化巖石地層,鋼板樁無法沉樁,按照施工圖要求先引孔、回填后。再打鋼板樁,雙方就鋼板樁引孔的計量及計價發生爭議。審核中心認為,《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及其補充定額沒有鋼板樁引孔子目,施工圖預算不計取鋼板樁引孔費用;即便有鋼板樁引孔子目,引孔工程量也僅計取風化巖石段,地面至樁底之間的非巖石段不予計取。承包人認為,根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章說明,打拔鋼板樁土質類別僅按綜合土類考慮,不包括風化巖,定額子目工作內容并未包含引孔。由于施工圖中的管道溝槽支護形式要求引孔后再進行鋼板樁支護,因此,按照施工圖編制預算,套用CFG樁鉆孔成孔(刪除預拌粉煤灰混凝土)計算鋼板樁引孔費,套用鋼管樁填芯(替換材料)計算引孔的回填費用,引孔工程量應按每孔從地面至樁底的長度之和計量。
我站認為,《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中打拔鋼板樁子目未包含引孔的施工內容及費用,鋼板樁引孔項目屬定額缺項。因此,施工圖預算應結合市場價格水平,按施工圖紙的要求及經批準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與利潤協商確定鋼板樁引孔綜合單價和工程量。
四、關于交通疏解員增加費、其他交通疏解設施費用的計價爭議
項目交通疏解施工圖及惠州市公安局對各片區的交通疏解申請的復函要求,派專人做好交通安全防護、交通疏導工作,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相關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標牌提示。雙方對交通疏解員增加費和其他交通疏解設施費用的計價發生爭議。審核中心認為,現場已安裝了封閉式施工圍擋,施工圖預算中不再計取交通疏解員增加費和其他交通疏解設施費用。承包人認為,《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明確規定編制預算時應計取交通疏解員增加費,且項目中有交通疏解施工圖,同時惠州市公安局對各片區交通疏導的復函均明確要求“派專人做好交通安全防護、交通疏導工作”,其中包含交通疏解設施(如鐵馬、塑料交通路錐、警示燈、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燈等)和交通疏解員,是屬于圍擋和道路的疏解,所以交通疏解員增加費及交通疏解設施應要計算。
我站認為,現場雖安裝了封閉式施工圍擋,但在影響現場周邊交通時需根據經交警部門批復的交通疏解方案實施。本項目按交警部門要求實施交通疏解的,定額計價組價時,除按定額規定計算交通疏解員增加費外,其他交通疏解設施(如鐵馬、塑料交通路錐、警示燈、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燈等)可在措施其他項目費用標準第六點其他費用中列項計算,同時交通疏解材料作為臨時性設施,應考慮周轉使用或殘值回收。
五、關于預算包干費的計價爭議
招標文件及合同未具體約定預算包干費的內容及計算方式,雙方就預算包干費的計價發生爭議。審核中心認為,招投標文件及合同中沒有明確預算包干費具體內容,施工圖預算中不計取。承包方認為,合同中約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的計量計價原則包含定額中預算包干費所列明的內容,雖然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未明確具體內容,但施工圖預算中也應計取預算包干費。
我站認為,合同約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清單規范沒有預算包干費列項,采用定額計價組價時,預算包干費內容應考慮在各招標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中。
六、關于地下管線保護措施費的計量及計價的爭議
本項目有地下管線保護施工圖紙,雙方就地下管線保護措施費的計量及計價發生爭議。審核中心認為,地下管線保護措施費已包含在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中,施工圖預算中不再計取。承包人認為,根據《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定額咨詢問題的解答(第11期)》(粵標定函〔2020〕138號)解答第7條:“按費率計算的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項目費不包含地下管線保護的具體實施費用”以及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方案設計批復文件中要求施工中保護現狀管線,施工圖中的平面圖、大樣圖及工程量表也明確了管線保護的方式、位置、數量,因此在預算中應根據圖紙據實計算管線保護措施費用。
我站認為,按費率計算的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項目費不包含地下管線保護的具體實施費用,地下管線保護措施費應按施工圖紙的要求或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列入其他措施項清單。
七、關于地下既有管線附近全部采用人工挖土方的計量及計價爭議
按照管線保護條例及施工圖要求,地下既有管線附近土方開挖時嚴禁采用機械開挖,地下既有管線附近區域全部采用人工開挖。雙方就地下既有管線附近全部采用人工挖土方的計量及計價發生爭議。審核中心認為,根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D1.1土石方工程說明第三點第9條“機械挖土方需人工輔助開挖時,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分別計算機械、人工挖土工程量,如施工組織設計無規定的,按機械挖土方95%、人工挖土方5%計算”的規定,5%的人工挖土方比例已包括狹小巷道及既有地下管線附近施工所采取的人工挖溝槽土方費用,施工圖預算中不再計取。承包人認為,機械挖土方中5%的人工挖土方比例應為機械將挖至基底,為了不擾動地基原狀土,而全部采用人工慢挖至設計標高的比例;在狹小巷道或既有地下管線附近施工時,無法采用機械挖填施工,只能人工挖填,這與定額中“機械挖方中的人工配合輔助開挖”并無關聯,要求在施工圖預算中單獨計取地下既有管線附近從地面開始至溝槽底的全部人工挖土方費用。
我站認為,地下既有管線附近區域全部或主要采用人工開挖的,應結合市場價格水平,按施工圖紙的要求及經批準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與利潤確定綜合單價。
八、關于采用泥水平衡式機械頂鋼管的計價爭議
施工圖要求,除采用巖石頂管機以外的頂管使用泥水平衡式機械,雙方對采用泥水平衡式機械頂鋼管的計價發生爭議。審核中心認為,《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中有鋼管頂管定額子目,無論施工機械是否一致,均應直接套用。承包人認為,根據設計施工圖紙要求,鋼管頂管采用泥水平衡式頂進,但與《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中鋼管頂管子目所采用的機械不一致,應將鋼管頂進定額子目(D5-2-382~D5-2-385)中的機具由“人工挖土法頂進設備”替換為“刀盤式泥水平衡頂管掘進機”后再進行組價。
我站認為,定額計價組價時,定額子目D5-2-354~D5-2-370同樣適用于鋼管泥水平衡頂進,定額具體使用詳見《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調整的通知(第1期)》(粵標定函〔2020〕188號),即“頂管管材為鋼管時,增加管道焊接費用,按燃氣工程相應鋼管安裝子目;人工費乘以系數0.7,管理費乘以0.5,刪除汽車式起重機及載貨汽車的臺班消耗量?!?/span>
九、關于使用環保智能自卸汽車運輸土石方的計價爭議
根據《惠州市2019年泥頭車暨工地揚塵、跨區域傾倒固廢物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惠州市惠城、惠陽、大亞灣及仲愷4個區將全面啟用全密閉式智能環保車進行土方運輸,禁用舊式泥頭車運輸,雙方就環保智能自卸汽車運輸土石方的計價發生爭議。審核中心認為,《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調整的通知(第5期)》(粵標定函〔2021〕50號)發布在工程預算編制所用基期(2020年2月份)之后,不適用于本項目,且本項目為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不適用房建工程的“環保智能自卸汽車運輸土石方補充定額子目”,因此施工圖預算中不予采用。承包人認為,根據《惠州市2019年泥頭車暨工地揚塵、跨區域傾倒固廢物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必須嚴格執行,否則會受到處罰,本工程完工結算審定前均可采用“環保智能自卸汽車運輸土石方補充定額子目”子目組價,包括施工圖預算階段。
我站認為,《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調整的通知(第5期)》(粵標定函〔2021〕50號),明確與《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配套使用。因此,施工圖預算執行《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可參借“環保智能自卸汽車運輸土石方”補充定額,或根據合理的施工成本及利潤,結合市場價格水平,協商計算。
十、關于濕土開挖的計價爭議
根據本工程地勘資料、施工圖紙及溝槽土方含水率檢測報告,本工程溝槽存在含水率≥25%的濕土,雙方對濕土開挖發生計價爭議。審核中心認為,溝槽進行了抽排水,在計取了溝槽抽排水費用后,就不存在濕土開挖,因此施工圖預算中不再計取開挖濕土費用。承包人認為,本項目部分土質位于地下常水位以下,根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D.1.1土石方工程說明第二條第3點規定,理應劃分為濕土并計取開挖濕土費用。因此,施工圖預算應根據本工程地勘資料和施工圖紙計取濕土開挖費用。
我站認為,根據D.1.1土石方工程說明二,干濕土的判斷以地質勘測資料為準,含水率<25%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為淤泥)為濕土;或以地下常水位為準劃分,地下常水位以上為干土,以下為濕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應以降水后的水位為地下常水位,土方按干土計算,降水措施費用另計。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