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湛江市銘鵬紫荊府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75號
湛江銀都置業有限公司、廣東大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湛江銘鵬紫荊府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2017年11月3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湛江市霞山區,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發包人湛江銀都置業有限公司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由廣東大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項目采用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目前處于竣工結算階段?,F對來函涉及的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屬于住宅工程,建筑物有凸出外墻面的窗戶,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0.60m,結構凈高1.80m,雙方就該部位的建筑面積如何計算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中3.0.27條款“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筑面積:……7.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的規定,本項目的飄窗不應計算建筑面積。承包人認為,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中的術語2.0.15條“凸窗(飄窗)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的解釋,該部分未凸出建筑物外墻面,不屬于飄窗,應計算建筑面積。
我站認為,依據剖面圖,本項目出現爭議的外墻窗有兩種造型。其中,墻身大樣一的外墻窗顯示,外墻窗從樓板延伸至外墻,且未凸出建筑物外墻面,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術語2.0.15條“凸窗(飄窗)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的解釋,此外墻窗不屬于飄窗,且通過剖面圖分析,結構層高度大于2.20m,其建筑面積應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3.0.1條的規定,按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墻身大樣三的外墻窗顯示,外墻窗下方鏤空且與外墻面有一定的距離(外墻窗下的鋁合金空調百頁不屬于外墻面),符合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條件,樓層的混凝土結構樓板在外墻處結束,未延伸至外墻窗下方,符合不是樓(地)板的延伸條件,窗臺符合只是墻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高度的條件,因此本爭議中的此外墻窗屬于飄窗;且通過剖面圖分析,爭議中的外墻窗的窗臺距(樓)地面高度0.60m,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3.0.27條第7點規定,此外墻窗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