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石井凈水廠項目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72號
廣州市凈水有限公司、廣州市自來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石井凈水廠土建施工工程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2015年4月14日簽訂的《石井凈水廠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顯示,項目地點位于廣州市白云區,資金來源是財政資金和企業融資,發包人廣州市凈水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廣州市自來水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采用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目前處于竣工結算階段?,F對來函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因征地拆遷滯后、河涌改道工程以及設計變更等原因,原定于2016年2月23日開工延期至2016年8月11日才實際全面開工,為按合同約定如期完工,承包人按經監理審批的《加快工程進度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方案中采取了一系列趕工措施,雙方就趕工措施費用計價產生了爭議。發包人認為,本項目最終按合同工期完工,沒有壓縮合同工期,且招標文件投標須知2.2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綜合單價包干、項目措施費包干”,故措施費不予調整。承包人認為,由于項目征地拆遷進度滯后等原因影響,實際開工日期為2016年8月11日,按發包人要求于2017年10月實現了項目通水,實際工期相比合同工期有壓縮,根據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1.6條約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故趕工措施費應予計算。
我站認為,承發包雙方應對工期延后事件進行分析,明確界定造成工期延誤的具體原因和責任方,若因征地拆遷進度滯后等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趕工措施費用,但承包人自行加快施工進度或因自身其他原因導致工期延誤而趕工的,不計算趕工措施費用。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