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東區至科學城規劃十一路集中供熱管道工程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61號
廣州恒運熱能集團有限公司,湖北省工業建筑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東區至科學城規劃十一路集中供熱管道工程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簽訂的《東區至科學城規劃十一路集中供熱管道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顯示,項目位于廣州市黃埔區,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發包人廣州恒運熱能集團有限公司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由湖北省工業建筑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項目采用清單計價模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目前處于竣工結算階段?,F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合同附有設計要求和工程量明細清單,合同約定道路挖掘修復與綠化恢復的費用包干,結算不予調整,執行《廣州市綠化條例》《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辦公室會議紀要》〔2019〕124號(以下簡稱124號文件)有關規定,其中124號文為內部文件。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業主管部門就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工作發布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發包人認為,合同約定了道路挖掘和修復部分費用包干不調整,并要求按124號文件規定開展道路修復施工,“工作指引”屬于技術標準規范,盡管施工中發出了按照“工作指引”實施的設計變更,但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第3.1條的規定,道路挖掘修復和綠化恢復的費用已包括于合同價中,結算時不應增加費用。承包人認為,簽訂施工合同前發包人未告知124號文件的具體內容,承包人對124號文件實質性內容不知情,且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3.1條只是約定所使用的標準規范名稱,未涉及合同價款。承包人報價的依據是簽約合同圖紙及工程量清單,124號文件和“工作指引”中道路修復標準遠高于合同所附設計文件、工程量清單的要求,結算時應依據設計變更文件要求及合同有關規定計取增加的費用。
我站認為,本項目簽約合同附有明確的設計要求和工程量明細清單,其中的道路恢復標準與124號文件要求不一致。124號文件是免于公開的內部文件,合同簽訂前發包人未將124號文件內容告知承包人,承包人無法獲知124號文件內容。故,124號文件中道路修復標準要求及其費用約定屬于合同約定不明內容,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商定相關費用的計算。另外,專用條款第3.1條是有關語言及適用法律、標準與規范的條款,并非合同包干范圍的約定。項目按照“工作指引”施工屬設計變更,應按合同中設計變更的條款確定相關費用。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