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惠城轄區排水管網改造工程(一期)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28號
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建粵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惠城轄區排水管網改造工程(一期)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8年5月4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區,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為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廣東建粵工程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建粵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現處竣工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招標、投標均采用增值稅率為11%的一般計稅方法計價,合同約定部分材料甲供。在合同履行階段,承包人根據甲供材料工程可采用簡易計稅法的相關規定,選擇了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并對已收取的項目預付款及進度款向發包人開具了增值稅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票發票,結算時發承包雙方就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價還是簡易計稅方法計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一般計稅稅率繳納增值稅,結算應按實際開具增值稅發票征收率為3%計價。承包人認為,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文,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其后施工的增值稅稅率應按10%計入總結算價,與實際繳納的稅率及金額無關。
我站認為,采用一般計稅法或簡易計稅法計算所需的工料機等要素價格分別以不含稅價格方式、含稅價格方式呈現,相應計算的造價結果存在有差異。雖然本項目招標控制價及投標文件均按一般計稅方法計價,但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并未對承包人繳稅方式提出明確的要求,承包人申請簡易計稅后,履約過程中多次向發包人開具了增值稅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票發票,發包人并未拒收,因此結算時可遵循招標文件與合同約定的一般計稅法計價,但由于承包人開具了簡易計稅法的增值稅普票發票導致發包人不能按原財務方案抵扣的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至于稅率變化在結算時的處理方法,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調整的有關文件(粵建市函〔2018〕898號文、粵建標函〔2019〕819號文)精神,應分段以繳納期對應的增值稅率作為結算計價依據,其中,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工程造價稅率以10%計算,2019年4月1日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工程造價稅率以9%計算。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