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清遠校區首期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13號
清遠市省職業教育城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清遠校區首期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7年11月15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EPC)總承包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清遠市清城區,資金來源為財政專項資金和學校自籌資金。發包人為清遠市省級職教基地籌建辦公室(后由清遠市省職業教育城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接管),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由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建科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負責承建,采用清單計價方式,現處于工程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施工過程中,材料價格波動,雙方對是否可以依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粵建市函〔2018〕2058號)(以下簡稱粵建市函〔2018〕2058號文)調整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和可調價范圍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粵建市函〔2018〕2058號文僅適用于合同對材料調差無約定的情形,本項目合同對材料調差的范圍和風險分擔已有約定,應僅對涉及簽證、變更部分的鋼筋、水泥、混凝土進行調差。承包人認為,材料調差應包括整個項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許變更工程的鋼筋、水泥、混凝土材料價格可以調差,對于施工期波動較大的材料以及非變更工程的材料應依據粵建市函〔2018〕2058號文的指導意見納入可調價差范圍。
我站認為,本項目合同雖有約定材價波動調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種因素影響,我省建筑材料價格波動異常,材料價格出現不同程度上漲,超出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因此,建議雙方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原則,結合材價波動的影響程度,按照粵建市函〔2018〕2058號文的精神,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8.2條原則重新確定材料價格調整方法。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