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寶荷欣苑二期施工總承包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2〕8號
深圳市振核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寶荷欣苑二期施工總承包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7年2月9日簽訂的總承包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深圳市龍崗區,資金來源為國有資金,發包人為深圳市振核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由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中標承建。項目采用清單計價方式,現處于合同履行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承包人按合同約定于2017年3月21日進場,開展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由于受《城市總體規劃督察分類處理意見》的通知(深規土[2017]602號)的影響,監理機構于2018年10月18日才發出工程開工令,明確實際開工日期為2017年11月14日,雙方因執行深規土[2017]602號文導致的工期延誤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本項目在合同簽訂前,已獲得深圳市及龍崗區政府審批,并取得項目用地批復及用地規劃許可證,處于辦理出讓合同階段,但2017年9月29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印發深規土[2017]602號文,要求本項目進行占補平衡,故導致了項目建設開工延期,深規土[2017]602號文應為政策性調整,因此屬于合同專用條款第40條不可抗力第40.1條款第(4)點“對工程有直接影響的重大疫情、政策性調整等”約定的情形。承包人認為,合同簽訂后,承包人接發包人通知于2017年3月進場組織施工,并陸續安排了相關的勞務工人、施工材料、機械設備進場,項目受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深規土[2017]602號文的影響,導致項目實際開工日期延期至2017年11月14日,但自進場至實際開工期間,發包人并未曾告知開工日期需要延期;同時,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項目立項成功的基礎上,發包人在通知進場后不能正常移交施工場地,屬于發包人原因導致的開工延期,不屬于不可抗力,延期開工應按照合同通用條款第18.3條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補償因延期開工增加的前期費用、機械費用等。
我站認為,本項目因涉及占用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督察分類處理意見》(深規土[2017]602號)開展城總規占補平衡方案研究,是發包人履行協助、配合城市整體的規劃的義務,而有關部門要求本項目進行占補平衡方可繼續推進項目建設,是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不屬于政策性調整,因此,執行深規土[2017]602號文導致工期延誤應予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損失的,承包人可收集證據,向發包人索賠。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