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稅港區加工區道路改造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1〕16號
廣州市南沙區珠江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保稅港區加工區道路改造工程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7年11月6日簽訂的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本工程地點位于廣州市南沙區,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廣州市南沙區珠江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主辦方)、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組成聯合體負責承建。合同價格形式為暫定總價,采用清單計價?,F工程處于結算財政評審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中標價為暫定的合同價,在方案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承包人編制工程概算書及施工圖預算書報發包人審核并配合完成政府財政部門的報送及審核工作,以經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綜合單價結合承包人投標時所報下浮率下浮后作為本工程的最終合同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發承包人對于施工合同價款下浮率為整體下浮還是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外的價款下浮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費投標報價=施工費控制價×(1-下浮率)”和合同條款“以經審定的工程預算為基價,結合承包人投標時所報下浮率下浮后相應調整各清單項對應的單價及合同總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參與投標下浮)”,承包人投標時所報下浮率應為整體下浮率,即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外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下浮率應大于承包人投標時所報的下浮率(簡稱投標下浮率),以保證修正合同價款整體下浮率達到投標下浮率。承包人認為,其投標時所報下浮率不是整體下浮率,而是最終合同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計價時的下浮率,且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第14.1條款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參與投標下浮。
我站認為,根據招標文件、雙方簽訂的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編號:穗南基建合[2017]470號)專用條款第14條及合同補充協議(二)(編號:穗南基建合[2017]470號補2)第四條款第(2)均約定“以經審定的工程預算為基價,結合承包人投標時所報下浮率下浮后相應調整各清單項對應的單價及合同總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參與投標下浮”,且發承包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一)(合同編號:穗南基建合[2017]470號補1)、補充協議(三)(合同編號:穗南基建合[2017]470補3)所附的由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出具的評審意見通知書中單位工程費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等資料顯示,合同清單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與預算審定的金額一致,不作下浮。以上顯示本項目的履約過程中,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已對合同的施工費作出明確的約定,本項目施工費的結算價應按照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的約定執行。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