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職業技術學院高明校區圖文信息大樓工程施工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1〕18號
廣東職業技術學院、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關于廣東職業技術學院高明校區圖文信息大樓工程施工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根據2020年8月24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地點位于佛山市高明區。發包人為廣東職業技術學院,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由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項目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項目正處于合同履行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土、石分類的爭議
根據本項目的勘察報告,場區巖土層自上而下分為:第四系填土層(1-1 雜填土(松散)),石炭系砂巖 、炭質灰巖(2-1強風化砂巖、2-2強風化炭質灰巖、3-1中風化砂巖、3-2中風化炭質灰巖)?;娱_挖深度約在0.00-11.00m,開挖巖土層為雜填土層(1-1)、強風化砂巖(2-1)、強風化炭質灰巖(2-2),現工程土方開挖基本已完成,現場均采用PC挖掘機開挖,未采用風鎬和爆破法,發、承包雙方對土、石分類存在爭議。發包人認為,施工現場均采用PC挖掘機開挖,未采用風鎬和爆破法開挖,施工工藝與《基坑支護方案》和《土方開挖專項施工方案》一致,根據《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中《土壤分類表》的開挖方法,結合現場實際開挖方式,現場巖土層基本為土方,應按挖土方綜合單價進行計價。承包人認為,根據勘察報告,本項目地質基本為巖石類,存在少量非巖土質,工程量應依據勘察報告,按照定額《土壤分類表》、《巖石分類表》對照劃分土壤及巖石,分別套用“挖一般土方”、“挖一般石方”綜合單價進行計價。
我站認為,根據本工程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1工程結算及調整方式:按中標單位投標報價時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結算。工程量清單以招標人和監理單位確認的現場簽證和竣工圖紙工程量為依據,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進行結算?!钡囊幎?,以及依據《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A.1.1土石方工程章說明第二條第1條款“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巖石類別的劃分,依照工程勘測資料與《土壤分類表》、《巖石分類表》對照后確定?!钡囊幎?,土、石方類別的確定不能單以實際使用的施工機械和方法分類,定額在編制時已經綜合考慮各種施工方法和機械配置情況,應結合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結果來劃分土、石方類別,并以現場簽證確認土、石方工程量,分別套用“挖一般土方”、“挖一般石方”相關定額進行組價。但如果招標工程量清單仍可適用的,應按中標的綜合單價結算。
二、關于余方棄置的計價爭議
本項目的余方棄置,因按業主要求土方棄置點在學校運動場場地,運距為1km內,現場實際未產生土方消納費。發、承包雙方對“余方棄置”的綜合單價是否應調整產生爭議。發包方認為,投標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余方棄置按外運運距12km,土石方消納費按32元/m3進行組價,現場實際棄土在1km內,根據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條款“1.13工程量清單錯誤修正(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和“10.4.1變更估價原則(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奔皬V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關于建設工程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費用計價辦法的通知》(穗建造價〔2019〕53號)文中“消納費按照市場、工程情況預估,列明消納費單價與工程量,消納費單價按照市場情況預估,工程量根據工程情況預估暫定,結算時工程量應按實際發生計算?!钡囊幎?,本工程需回填的土方實際未產生該筆費用,不應計算消納費,因此,土石方棄置綜合單價應按實際情況調整綜合單價。承包人認為招標清單余方棄置的項目特征描述為“運距:綜合考慮”,發包人變更棄土場未在施工前提出變更綜合單價,余方棄置單價應按合同綜合單價執行。
我站認為,根據提供的現場堆放土方的圖像顯示,學校運動場場地位于施工現場旁邊,余方棄置不外運,屬于場內運輸,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余方棄置的項目特征描述為“1.廢棄料品種:土(石)方;2.運距:綜合考慮;3.綜合考慮:裝卸方式、垂直運輸、場外運輸、場外道路;4.土石方場外運輸、排障、協調;5.土方消納費綜合考慮;6.其他:具體做法及要求詳見設計圖紙及規范要求?!辈环?,場內運輸清單綜合單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0.4.1變更估價原則計算,實際土方消納費未發生則不予計算。事實上,承包人已按照發包人要求地點完成余方棄置,雙方因此已知曉場內運輸項目發生的事實,故應按照場內運輸項目作為新增清單項目重新組價,并根據現場簽證土石方工程量計算變更造價。
三、關于承包方自行變更施工再申請變更設計產生的工程量是否計量的爭議
本工程基坑支護原設計方案為兩級放坡,承包人自行按三級放坡施工,而后申請將兩級放坡變更為三級放坡,導致工程量增加,發、承包雙方對增加的工程量是否計量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原設計方案基坑支護為兩級放坡,方案已經通過專家論證,承包方在未經發包人、監理單位的允許下先按三級放坡施工,后再申請變更三級放坡,為確保滿足建設行政部門的日常檢查,發包方在《工程聯系單》和《監理例會會議紀要》也明確“同意設計出具具體方案,但施工單位不予增加造價”,變更增加的工程量應不予計量。承包方認為,原設計圖紙(標高)與現場實際情況不一致,二級放坡頂面位置與周邊原狀地面存在4.8m高差,現場開挖直接形成3級放坡,考慮到施工安全及該區域持力層情況和靠近總承包施工道路情況,設計單位也已重新下發三級放坡圖紙,變更產生非承包人原因,產生的增加工程量應計量。
我站認為,根據編號:ZJSJ-JSB-005工作聯系單的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意見,應對變更方案進行專家論證。若論證方案通過,應采用三級放坡的,則由此增加的造價按方案計價,由建設單位支付;否則采用三級放坡方案引起工程造價增加,則按照建設單位不宜增加造價的意見執行。建議發承包雙方應按照事實求是,分析產生變更的原因,必要時完善三級放坡方案的設計變更,并結合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協商處理。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