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尖峰南片區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1〕16號
珠海市斗門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管理中心 、廣州市黃埔建筑工程總公司 :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尖峰南片區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根據2018年12月10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珠海市斗門區,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珠海市斗門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廣州市黃埔建筑工程總公司負責承建,采用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項目現處于竣工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合同及招標文件第一條專用條款第17.14條款關于造價調整條件及范圍約定,材料價格上漲[>5] %或材料價格下降[>5]%時,調整超過的部分。人工及主要材料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附錄A.2.3條第1~3款的規定原則進行調差。發承包雙方就材料價差是否需要乘以中標費率產生分歧。發包人認為,根據招標文件第一條專用條款第17.15條款造價調整方式約定“其它事項:所有增減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原則及中標費率計算增減工程造價”,材料價差屬于造價調整因素之一,應屬于增減工程,即計算出材料價差漲跌部分造價后,須乘以中標費率。承包人認為,招標文件第17.14條款造價調整條件及范圍第4點已明確材料價差的計算方式,并未要求乘以中標費率,且材料價差不屬于招標文件17.15中造價調整方式中的“增減”工程,因此計算出材料價差漲跌部分造價后,不應乘以中標費率。
我站認為,根據合同和招標文件專用條款第17.15條款造價調整方式約定“其它事項:所有增減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原則及中標費率計算增減工程造價”的約定,原合同內的人工及主要材料調差,不屬于增減工程的調差,應按合同約定即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附錄A.2.3條第1~3款的規定原則進行調差。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