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呼吸中心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211號
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廣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7月30日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關于廣州呼吸中心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根據2017年7月11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地點位于廣州市荔灣區,資金來源為市財政資金,發包人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現更名為: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廣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承包范圍為土建工程,采用清單計價模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地基處理(溶洞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采用措施項目綜合合價包干。項目現處于合同竣工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資料,現對來函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招標時發包人把溶洞處理、基坑支護工程列在措施項目費中,要求投標人以綜合合價包干報價,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均約定措施項目的材料價差不予調整。合同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6月27日,施工許可證的開工日期為2018年12月27日,項目延誤開工約18個月。而施工過程中,又由于地質的原因,基坑支護工程的連續墻經專家論證后進行了嵌入深度增加的變更,導致了連續墻工程量增加(按合同工程量可按實結算)。以上諸因素在恰逢2018年我省建筑材料價格出現的異常波動的情況下,發、承包雙方就溶洞處理、基坑支護工程的材料價差調整問題發生爭議。
承包人認為,項目延誤開工是因發包人征地手續問題引起的屬于非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延誤開工及設計變更,恰遇材料價格異常上漲,已超出了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時可預見風險的范圍,因此應按不可遇見風險進行調價,另根據《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的有關規定,結算時基坑支護、溶洞處理歸入分項分部工程項目進行計量、計價及調差,并依據2018年8月28日廣東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粵建市函〔2018〕2058號)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對地基處理(溶洞處理)、基坑支護工程中的材料費用進行調整。
發包人認為,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第28.2條及第33.2.5條約定,地基處理(溶洞處理)、基坑支護工程屬于采用綜合合價包干的措施項目,其材料不參與價差的調整,而粵建市函[2018]2058號文發布于本合同簽訂后,屬于指導性意見,在合同已對材料調差的種類及幅度有相關約定的情況下,對該文件是否適用于本項目存在疑問。
我站認為,對地基處理(溶洞處理)、基坑支護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是按照措施項目開列并在招標文件第七章清單計價說明中有專門表述和說明,在整個招投標過程中,承包人并未對此提出異議,且已按要求進行了投標,此舉應視為承包人已接受了該要約,在發承包雙方簽訂合同后,地基處理(溶洞處理)、基坑支護工程應列在措施項目中結算。對延誤開工事件,若是由于發包人因征地手續問題導致工期延誤的,符合合同專用條款第13.2條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延誤開工事件發生后承包人的損失應按專用條款第13.4條處理及參照第33.2.5條調整材料增減幅度進行;若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應按專用條款第33.2.5條第5)點處理。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