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乾務水廠、黃楊泵站及配套管線擴建工程第I標段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1〕9號
珠海水務環境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們4月21日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乾務水廠、黃楊泵站及配套管線擴建工程第I標段工程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06年10月23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門區,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發包人原珠海市供水總公司(后重組更名為現珠海水務環境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承建。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單價合同,采用清單計價,項目現處于竣工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約定了措施費用包干不作調整,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事件,發包人取消了取水工程辦公樓工程,雙方就被取消辦公樓工程相關的措施費是否扣減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措施項目費不予扣減的前提是承包人完成招標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范圍內所需的全部措施,因此對于取消的辦公樓在結算時應扣除其全部報價(含措施費)。承包人認為,根據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三)第23款“完成招標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范圍內的所需的全部措施費……措施項目費不予調整”和投標人須知(四)第29款“結算時工程量按實際完成工作量計算。增加的工程,只調監理和招標人確認的實體工程,對應的措施費不計算?!钡囊幎?,措施費應為包干價格,結算時不應扣減。
我站認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包人取消了取水工程辦公樓工程,導致原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發生較大變化,更改了合同實質性內容,改變了合同簽訂時的基礎和目的,原約定的工程措施費包干的條件也相應發生重大變化,因此本項目的措施項目費應予相應調整,具體調整方式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同時,若取消取水工程辦公樓導致承包人損失的,雙方可通過索賠方式協商處理。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