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珠海市橫琴新區土地儲備發展中心資料檔案館工程EPC總承包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1〕4號
珠海十字門中央商務區建設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珠海市橫琴新區土地儲備發展中心資料檔案館工程EPC總承包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9年1月31日簽訂的 EPC總承包合同顯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橫琴新區,項目資金來源為橫琴新區財政性資金,發包人珠海十字門中央商務區建設控股有限公
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主辦方)、陜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華發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負責承建。本工程采用費率報價的投標方式,施工圖預算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定額組價確定綜合單價的方式,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計量規范(2013)》及相關附錄,《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等廣東省對應專業的計價依據和辦法及珠海市相關規定等?,F工程處于預、結算同審階段,涉及的計價爭議均屬于建筑與裝飾工程專業。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經研究,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清除原地層中拋石回填層的計價爭議
本工程采用混凝土灌注樁基礎,樁長約50m,地質詳勘報告、超前鉆地質報告及現場實際打樁記錄顯示,原地面以下約20m范圍內存在平均厚度達18.5m的拋石回填層,拋石塊徑0.3m~1.0m,最大粒徑可達1.5m,拋石體積占整樁體積約60%。經專家論證,確定本工程的樁基礎施工采用“大功率大直徑旋挖樁機進行人工填土層鉆孔,鉆過拋石層后回填黃土至原地面標高,重新埋設護筒后再次分別旋挖成孔(非城軌保護段)及全回轉鉆機成孔(城軌保護段)”的施工工藝。發、承包雙方就采用旋挖樁機清除原拋石回填層的計價產生爭議。承包方認為,根據定額章節說明,成孔混凝土灌注樁是對應一般土壤地質條件的,定額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礙物的拋石層,無相應的子目,發生時應按實計算。發包方認為,經審定的樁基礎專項施工方案中采用的旋挖樁機換填工藝,為成熟的常規施工工藝,工藝自身特點就可以處理拋石,清單組價時可借用或參考類似做法或工藝的A2-66/A2-67(鉆孔樁成孔、灌注 設計樁徑(mm) 1500/2000,按空樁換算)與A1-116(挖掘機挖石方,自卸汽車運松散石方運距10km內)的定額子目,以上定額子目已綜合考慮各種地質情況,無需再市場詢價確定。
我站認為,原地層中的拋石屬于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執行合同專用條款11.2 “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約定。在按經審定的樁基礎專項施工處置方案進行定額組價時,根據《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A.2樁基礎工程章說明第一條第3款“定額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礙物,若發生按時計算?!钡囊幎?,所套用相應樁的定額子目中不包含處理屬于地下障礙物的原拋石回填層費用,其費用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價。
二、關于灌注樁樁頂超灌部分的計價爭議
為保證成樁質量,設計圖紙混凝土灌注面比樁頂設計標高高出0.8m,發、承包雙方就超灌部分0.8m的混凝土計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A.2樁基礎工程說明第二十條“所有樁的長度,除另有規定外,預算按設計長度”及《珠海市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編審工作指引》珠財審通〔2019〕31號文、珠財審通〔2020〕5號文第二部分樁基礎工程中明確說明“超灌部分的50~100cm樁頭混凝土(浮渣)及摩擦樁超深混凝土作為保證成樁質量的措施性費用,不計入清單工程量,也不計入定額工程量”,故本項目0.8m 的超灌工程量不計入樁的工程量。承包人認為,超灌長度屬于規范及設計圖紙要求的部分,是混凝土灌注樁的有效組成部分,應計入樁的工程量。以上兩份造價編審工作指引發布在本合同簽訂之后,招標文件及合同并未約定使用,不應作為計價依據。
我站認為,根據合同的約定泥漿護壁成孔的混凝土灌注樁工程量計算規則應執行《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GB50854-2013,長度及數量按設計圖示尺寸計算。該清單綜合單價的確定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當混凝土實際灌注量與定額含量不同時,可依據A.2樁基礎工程章說明第八條的規定調整灌注樁的混凝土量。鑒于《珠海市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編審工作指引》珠財審通〔2019〕31號文、珠財審通〔2020〕5號文是在簽訂合同后發布的,具體應用及適用范圍,建議咨詢發文單位,以發文單位解釋為準。
三、關于永久性全回轉全套筒成孔灌注樁計價的爭議
根據圖紙設計要求及專家評審方案,在本工程臨近輕軌隧道段,設計樁徑為1.2m、標高為-36m至0m的灌注樁段采用永久性全回轉全套筒(套筒外徑為1.5m,壁厚2.5cm)成孔灌注的施工工藝。發、承包雙方就采用永久性全回轉全套筒成孔灌注施工工藝的樁段工程量計算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定額計算規則,灌注樁工程量按樁長乘以設計截面面積以體積計算,不計算鋼護筒擴大部分增加的樁芯砼工程量。承包人認為因灌注樁采用樁徑為1.5m全回轉全套筒施工工藝,工程量應按樁徑為1.5m計算,套取全回轉全套筒混凝土灌注樁子目,混凝土消耗量不作調整。
我站認為,全回轉全套筒成孔灌注樁段的清單工程量及組價的定額工程量應按設計樁徑1.2m計算?!稄V東省建筑工程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無全回轉全套筒成孔灌注樁定額子目,可根據合同約定套用《關于印發<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全回轉全套筒成孔灌注樁工程補充子目的通知》(粵建標發〔2018〕1號)文中“設計樁徑1.2m”的補1-3-171及補1-3-172的定額子目,樁的混凝土消耗量以永久鋼護筒的內截面積乘以符合設計要求的實澆混凝土長度按體積加施工損耗計算。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