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龍門縣人民醫院第一分院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采購及施工總承包(EPC)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復函〔2021〕1號
龍門縣衛生健康局、惠州市城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龍門縣人民醫院第一分院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采購及施工總承包(EPC)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8年11月5日簽訂的施工總承包(EPC)合同顯示,本項目地點在龍門縣永漢鎮振東村,資金來源為財政投資,發包人龍門縣衛生健康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惠州市城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聯合體牽頭方)、廣東遠順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核工業江西工程勘察總院聯合負責承建。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約定建安工程結算的綜合單價按縣財政審核的預算綜合單價X(1-中標下浮率)包干,工程量按實結算。根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經研究,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合同簽訂時間為2018年11月5日,總工期為770天(其中勘察工期30日歷天、設計工期90日歷天、施工工期650日歷天),實際開工時間遲于合同理論的開工時間,發承包雙方對合同價格調整方式方法產生爭議。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第16條價格調整第4款“本招標文件中未明確或有更新的計費文件,按相關的最新文件執行”,開工令時間為2020年11月1日,《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于2019年3月1日起執行,且《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不能滿足現行的施工驗收標準,應根據實際開工日期,按更新的計費文件,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發包人認為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第17.1.3條款施工圖預(結)算計算依據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合同專用條款第16條中的計費文件不應認為是計價依據;合同價格仍應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由于交地導致合同工期延誤,其合同價格調整應由承包人舉證索賠處理。
我站認為,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的通知》(粵建市〔2019〕6號)文中明確“2019年3月1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定合同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市政、通用安裝與園林綠化工程,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計價,沒有約定的則不得調整”。本項目合同專用條款第17.1.3條款已約定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合同專用條款第16條中的計費文件應是計價依據中所對應的各種取費文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按合同約定的索賠條款處理。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