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山(石岐)總部經濟區城市綜合開發運營PPP項目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104號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辦事處、中交城市投資(中山)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中山(石岐)總部經濟區城市綜合開發運營PPP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8年10月15日簽訂的《中山(石歧)總部經濟區城市綜合開發運營PPP項目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中山市石岐區,發包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辦事處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中交城市投資(中山)有限公司(社會資本方)采用“PPP+EPC”模式負責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工作,并約定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為EPC總承包單位。根據PPP合同,社會資本方與EPC總承包單位于2018年11月15日,簽訂《中山(石歧)總部經濟區城市綜合開發運營PPP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清單綜合單價的確定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F工程處于施工圖預算審核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以下爭議內容均屬于房屋建筑專業工程,經研究,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成孔混凝土灌注樁超灌部分的計價爭議
本項目采用成孔灌注樁,按規范及設計說明要求,成樁高度比有效樁長長800mm,雙方就超灌部分的計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旋挖鉆機成孔灌注樁超灌部分混凝土量已在定額中綜合考慮,不另行計算;承包人認為定額中混凝土工程量只是有效樁長部分的消耗量,并未包含超灌注部分。根據《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定額咨詢問題解答的回復(第3期)》(粵標定函〔2020〕6號)文第22條成孔灌注混凝土樁,設計說明要求成樁高度比有效樁長的部分,工程量應計入樁的長度。
我站認為,根據合同的約定成孔灌注樁工程量計算規則應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與其配套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GB50854-2013,長度及數量按設計圖示尺寸計算。該清單綜合單價的確定應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當混凝土實際灌注量與定額含量不同時,可依據A.2樁基礎工程章說明第八條的規定調整灌注樁的混凝土量。
粵標定函〔2020〕6號文適用《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不適用于《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不能直接引用。
二、關于施工便道的計價爭議
關于施工現場的施工便道是否包含《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按費率計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雙方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施工便道不單獨計價,已包含在按費率計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承包人認為根據《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定額咨詢問題的解答(第8期)》(粵標定函〔2020〕107號)文第2條的解答“由于生產需要修建的施工臨時便道,按實際發生或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列入措施其他項目費用中計算?!鼻野踩拿魇┕ご胧┵M的總費率為3.18%,實際發生的費用遠高于定額考慮費率所包含的內容,故施工便道應列入措施其他項目費用中單獨計算。
我站認為,依據所提供的文化活動中心地塊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圖(18S178-SS-DWG-CS-C0301),爭議所指的施工便道實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檔內環繞基坑四周的主要通道,其構造為三層分別為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磚渣、原地面換填120cm厚磚渣墊層。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磚渣以及路兩側設置的磚砌排水溝為常規的施工現場通路構造的費用已包含在措施項目清單S.7的安全文明施工中,不應再重復計算。原地面換填120cm厚磚渣墊層是由于地基承載力無法滿足土方及混凝土運輸車通行的要求(地質資料顯示原地面以下2~3m為素填土層,往下就是10多米的淤泥層),而需要的換填處理,其費用可單獨計算。
粵標定函〔2020〕107號文為適用市政工程專業的解答,不適用于《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不能直接引用。
三、關于基坑底部換填計價爭議
本項目基坑底部換填墊層,關于基坑換填的費用雙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基坑換填有部分作用是作為主體結構的施工平臺,定額子目“A4-2其他混凝土基礎”和 “A4-3地下室底板”應已綜合考慮或已包含在按費率計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中,不可單獨計??;承包人認為地勘、地下室底板位置全部為淤泥層,基坑換填,主要考慮基坑底部為淤泥,地基承載力低,為避免施工筏板時,因筏板鋼筋及混凝土自重大而引起底部不均勻沉降或變形,避免底部防水板及墊層被破壞,保證工程質量而設置。且定額A4-2和A4-3子目的工作內容均未包含場地換填費用,應參照《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定額咨詢問題的解答(第19期)》(粵標定函〔2020〕281號)文第7條地基承載力無法滿足人員、機械行走的要求,需要進行換填而產生的費用可以單獨計取的解答執行。
我站認為,從《基坑支護設計說明(1/2)》(圖號18S178-SS-DWG-YT-C0001)第5.1(8)條可知基坑地面為軟土層,需在基坑地面換填墊層(基坑開挖底邊線往內1.0m 以內范圍)以提高地基承載力?,F澆混凝土基礎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確定時,需要執行的《廣東省建筑工程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A4-2其他混凝土基礎定額子目、A4-3地下室底板定額子目以及按系數計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內均不包括基坑底為提高地基承載力而需要換填的費用,為提高地基承載力所需的換填費用應按清單規范規定單獨列項計算。
四、關于三軸水泥攪拌樁空樁部分的計價爭議
本項目采用三軸水泥攪拌樁進行土體加固,雙方就三軸水泥攪拌樁空樁部分的計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三軸水泥攪拌樁從原地面至被動加固區空樁部分,參照《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A.1.2圍護及支護工程章說明第4條第4款“空樁部分按相應子目的人工費和機具費乘以系數0.5,扣除材料費?!钡囊幎ㄓ嬎?;承包人認為根據設計圖紙,原地面至基坑底被動區范圍的三軸攪拌樁設計要求水泥摻量為6%,其施工工序與常規三軸水泥攪拌樁并無差異,并非發包方理解的空樁。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樁基礎工程補充子目的通知》(粵建造發〔2014〕10號)的規定“水泥摻量按20%考慮,如設計不同時,水泥用量按比例調整”,故此部分的空樁應按正常三軸水泥攪拌樁計取,調整水泥用量。
我站認為,《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GB50854-2013對三軸攪拌樁的工程量的計算方式沒有規定,《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樁基礎工程補充子目的通知》(粵建造發〔2014〕10號)僅對設計樁長約定了計算規則,空樁部分未明確規定計算方法,甲乙雙方可參考《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的計價原則協商計算方式。
五、關于泥漿池砌筑及拆除的計價爭議
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在場地北側設置泥漿池,雙方就鉆孔灌注樁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費用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批復的文化活動中心施工組織設計中應計算1個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費用。承包人認為施工組織設計中只是明確泥漿池的做法,其費用應按《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A.28措施其他項目費用標準第28.4條的規定計取。
我站認為,根據《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A.28措施其他項目第二條的規定,措施其他項目費已包含利潤,屬于指導性費用,供工程發承包雙方參考,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本項目合同未約定其計價規則,因此其費用應依據A.28措施其他項目費用標準第28.4條的規定,泥漿池(槽)砌筑及拆除費用按樁(成孔)工程量以體積乘以相應的費用標準計算,列入措施其他項目費。泥漿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費用與砌拆泥漿池(槽)的做法及數量無關。
六、關于塔吊基礎及塔吊場外運費的計價爭議
本項目使用塔吊進行垂直運輸,雙方就塔吊基礎及塔吊場外運費的計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A.23垂直運輸工程的定額子目“A23-1建筑物20m以內的垂直運輸 混合結構”,使用的機械和消耗量均為卷揚機,故不能計取塔吊基礎及塔吊場外運費。承包人認為,由于實際操作中卷揚機無法適應地下室施工,經批復的施工組織設計,均考慮使用塔吊進行垂直運輸。故應按粵建造函〔2011〕039號文 通用問題第4條解答的規定計算。
我站認為,本爭議內容處于施工圖預算階段,合同中對預算和結算有相應的約定,合同約定在施工圖預算階段垂直運輸費用依據定額確定,而定額的施工機具是按照標準規范綜合考慮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實際施工機具與定額不一致的不作調整。因此,因工程實際采用塔吊的費用及其相關費用,在施工圖預算階段不予考慮計取。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