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平沙鎮美平東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108號
珠海市平沙房地產開發公司、珠海國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平沙鎮美平東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項目涉及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9年12月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珠海市平沙鎮,資金來源為鎮級財政資金,發包人珠海市平沙房地產開發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珠海國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工程現處于竣工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第11.1條款約定“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按招標文件規定執行”。招標文件專用條款17.14款造價調整條件及范圍約定“由于市場價格波動導致造價變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鋼材、商品砼、管材、石材、瀝青等主要材料有價格波動時,以施工期間《珠海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價的加權平均價與編制招標預算時《珠海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材料價相對比,其波動范圍不超過±5%時,差價不予調整;當波動范圍超過±5%時,結算時僅調整超出±5%部分”。發承包方雙方對于瀝青混凝土和瀝青穩定碎石(爭議的材料包括AC-13C細粒式SBS改性瀝青混凝土、AC-20C中粒式瀝青混凝土、ATB-25瀝青穩定碎石)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可調差材料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招標文件約定的調差材料為“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鋼材、商品砼、管材、石材、瀝青等主要材料”,并未明確瀝青混凝土屬于材料價格調差范圍,因此不予調整。承包人認為瀝青混凝土和瀝青穩定碎石主要用于瀝青加鋪,符合招標文件關于材料價格調差條款的“主要材料”定義,應屬于材料價格調差范圍。
我站認為,混凝土是指以膠凝材料、粗細骨料、水及其他材料為原料,按適當比例配制而成的混合物,再經硬化形成的復合材料,按膠凝材料分為無機膠凝材料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等)和有機膠結料混凝土(如瀝青混凝土等)。根據雙方提供的資料顯示該工程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總商品混凝土用量的57.3%,占比較大,屬于影響該工程造價的主要材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主要材料價格上漲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時,本工程如采用外購商品瀝青混凝土和瀝青穩定碎石混合料,則列入“商品混凝土”,可根據招標文件17.14款的約定進行價差調整。如由承包人按配比進行瀝青混凝土和瀝青穩定碎石混合料的現場配制,則對瀝青混凝土和瀝青穩定碎石混料中的瀝青、砂、碎石等原材料按招標文件的約定調整。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