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開發區水質凈化廠污泥干化減量項目一期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107號
廣州恒運環??萍及l展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冶金建設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廣州開發區水質凈化廠污泥干化減量項目一期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8年8月28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廣州市黃埔區,資金來源是企業自籌,發包人廣州恒運環??萍及l展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廣西建工集團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合同工期總天數為140日歷天。工程現處于竣工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經研究,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合同協議書、招投標文件都已明確約定工程總工期為140日歷天,而承包人按《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2011年)》(以下簡稱2011工期定額)計算出的工期約395天,結算時雙方就是否可按工期定額計算出的工期進行調整并結算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本項目應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執行,承包人所提供的工期調整依據不充分,不予調整。承包人認為本項目施工地點在廣州市,應執行《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法〔2012〕112號)文的規定,根據文件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本項目招標文件未載明標準工期,也未單獨計算趕工措施費,且發包人未對施工工期140日歷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技術論證,故本項目應按“2011工期定額” 計算出的標準工期為合理工期進行調整并結算。
我站認為,判斷招標時擬定的合同工期(以下簡稱合同工期)是否合理,雙方應依據招標時的相關資料按照現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2011)》相關規定計算施工標準工期,與合同工期對比后,再依據不同的對比結果選擇處理方法:
1.如合同壓縮工期在施工標準工期的20%以內,或者合同工期雖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但通過論證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標人考慮趕工措施費用,則工期應按合同約定計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但未通過論證可行的,則發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據證明招標工期的合理性,或證明自身沒有違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規定,可能導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實可行的工期目標從而讓投標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礎上合理報價,故發包人應對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規承擔責任;同時,承包人在招投標階段未對工期是否合理、依據是否充分提出質疑,未能盡到一個作為有經驗承包商的應有之責。因此,建議發承包結合雙方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協商確定誤期賠償費的計算。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