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香洲區前山河流域綜合整治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84號
珠海市香洲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中電建珠海生態環境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關于香洲區前山河流域綜合整治(珠海市城區污水治理綜合整治提升工程)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9年12月19日簽訂的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區,資金來源為財政統籌,發包人珠海市香洲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中電建生態環境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負責承建。2020年5月20日,根據合同協議書,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共同授權由中電建珠海生態環境有限公司參與本工程的管理服務。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現項目處于合同履行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經研究,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鋼板樁打拔費用計價方式的爭議
本項目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措施項目費的范圍及計算方式。雙方就鋼板樁打拔費用的計價方式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合同專用條款在措施項目費的內容約定了打拔鋼板樁屬于措施項目,也單獨約定了措施項目項下打拔鋼板樁的計算方式,打拔鋼板樁應列入措施項目費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費用。承包人認為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鋼板樁打拔項目屬于分部分項工程費,和《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定額咨詢問題的解答(第4期)》(粵標定函〔2020〕29號)第15條解答鋼板樁費用應列入分部分項工程費中,再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措施項目內容(包括以下①~?列出的內容)……具體如下:列了①~?項,第?項為打拔鋼板樁內容,此處的表意矛盾,應按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執行,鋼板樁費用列入分部分項工程費中。
我站認為,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第25.2.4建筑安裝工程費計取及結算按以下規定執行,其中關于條款第25.2.4.1第(6)點措施項目費約定“1)措施項目內容(包括以下①~?列出的內容)……具體如下:列了①~?項;2)措施項目費計算方法……②措施其它項目按以下約定計?。骸璪、鋼板樁打拔費”,合同原意即約定了鋼板樁打拔費放在措施項目費中,也約定了關于措施項目費中鋼板樁打拔費的計算方法,且本項目采用清單計價方式,并非要與定額規則保持一致。因此,結合招投標過程及合同整體意思理解,鋼板樁打拔費用應列入措施項目費中予以計取。
二、關于交通疏解增加費所包含內容的爭議
本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在措施其他項目中計取交通疏解增加費,并在條款約定“?交通疏解員增加費是指在行人車輛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發生的交通疏解費用”。雙方就交通疏解增加費所包含內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交通疏解增加費即代表交通疏解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交通疏解材料及安裝、交通疏解專員等所有與交通疏解有關發生的費用,按照EPC總承包合同約定應屬于措施其他項目費,列入措施其他項目費中按分部分項工程費1.0%計取。承包人認為本項目工期緊,施工面廣、涉及大量市政道路管網施工及數百個居住小區排水改造,交通疏解投入較大,交通疏導員增加費不包括交通疏解材料及安裝、保管、周轉費用,合同所約定交通疏解員增加費應在包干措施費內計取,但除交通疏解人員外的上述材料相關費用應按廣東省定額另行計取相關費用。
我站認為,本項目為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一體的EPC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在措施其他項目中計取交通疏解增加費,而后續條款將“交通疏解增加費”寫為“交通疏解員增加費”并予定義為“在行人車輛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發生的交通疏解費用”。合同先后表意不清,因此,發承包雙方應回溯本工程當時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愿,厘清事實,雙方協商計價;協商不成,可參考合同約定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有關交通疏解員增加費的計價規定,即交通疏解員增加費為根據經交警部門批復的交通疏解方案而設置的交通疏解人員所增加的費用。而其他交通疏解設施(如鐵馬、塑料交通路錐、警示燈、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燈等),在措施其他項目費用標準第六點其他費用中列項計算,交通疏解材料作為臨時性設施,考慮周轉使用或殘值回收。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