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區起步區靈山島尖區域城市開發與建設項目—鳳凰二橋工程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80號
廣州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廣州南沙明珠灣區開發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區明珠灣區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部: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區起步區靈山島尖區域城市開發與建設項目—鳳凰二橋工程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6年5月20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廣州市南沙區,資金來源是企業自籌(財政返還),發包人廣州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和廣州南沙明珠灣區開發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中交南沙新區明珠灣區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部負責承建,合同約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工程現處于竣工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工程結算時,發、承包雙方對如何確定變更工程的新增項目清單綜合單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合同通用條款72.2條第(3)款約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為10%,應是對財政評審概、預算文件中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的下浮,因此變更工程中的新增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組價時,對原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材料、機械等造價站發布的信息價格應下浮10%,在組價完成后再按承包人所報的施工圖預算、結算價格下浮率P3整體下浮10%。承包人認為,在變更工程新增項目清單組價時,對原財評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有的工料機價格,應采用變更當期造價站發布的信息價,按計價依據組價后,再按合同約定下浮10%作為結算價。
我站認為,根據合同的解釋順序,招標文件優先于合同專用條款,按招標文件第二章第三條第(二)點第6小點約定,實體工程的概、預、結算須在報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的基礎上,按中標人所報的施工圖預算、結算價格下浮率P3作為合同價與結算價。故根據財政部門評審后的《概算評審報告》中各審核單價下浮P3(10%)后,發、承包雙方編制了工程量清單,并按該工程量清單(作為合同附件6)的總造價簽訂了施工合同。由此可見,合同工程量清單通過采用綜合單價下浮P3(10%)的形式實現總價下浮P3(10%)的目的,此做法與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原意一致。
因此,變更工程新增清單項目涉及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執行本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62.10款“本項目實體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中人工、材料、機械價格取定按造價文件編制當期的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廣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規定執行;當主材在當期《廣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沒有定價的,按該材料市場價格錄入”的約定,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無須下浮10%。
同時,變更工程新增項目清單應執行本項目合同通用條款72.2款工程變更事件調整分部分項工程費的方法“(1)合同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按照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調整;(2)合同中沒有適用、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調整;(3)合同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施工相應時期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后調整;(4)合同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施工相應時期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缺項的,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的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后調整”的約定。對第(1)點確定的綜合單價,因原合同中的單價已按承包人報價浮動率P3(10%)下浮,無須再參與總體下浮P3(10%);對第(2)點確定的綜合單價,如需要換算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的, 按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62.10款確定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換算《概算評審報告》中類似項目的單價并按承包人報價浮動率P3(10%)下浮,無須再參與總體下浮P3(10%);對上述第(3)點確定的綜合單價,因須按承包人報價浮動率P3(10%)下浮,無須再參與總體下浮P3(10%);對第(4)點確定的綜合單價須參與總體下浮P3(10%)。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