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聯通互聯網應用創新基地一期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79號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廣州協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中國聯通互聯網應用創新基地一期工程項目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8年1月22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中新廣州知識城,資金來源是企業自籌,發包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由廣州協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綜合單價?,F工程處于合同履行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經研究,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在項目實施期間,材料價格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漲落,發承包雙方就材料調差的范圍及幅度產生了爭議。發包人認為,調差材料范圍及幅度應嚴格按照合同專用條款76.3款“施工期間的主要材料(鋼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的發布價對比2017年1季度《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的信息價格浮動在±10%以內(含10%)不進行變更調價,浮動超出±10%以外時,則僅對超出±10%以外的部分進行調價”的約定執行。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主要調差材料為鋼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也應包含如:水泥砂漿、水泥石粉、灰砂磚、混凝土砌塊、預制混凝土管樁等合同約定的主要調差材料的衍生制品;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8年8月28日發布的《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粵建市函〔2018〕2058號),價格波動異常,超出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8.2條原則,重新協商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再依據“粵建市函〔2020〕28號文”意見,疫情防控期間,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超出5%以外時,對超出5%以外的部分進行調價。
我站認為,雖然合同專用條款76.3條和發承包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已明確本項目的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分擔范圍及幅度,但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粵建市函〔2018〕2058號)文中指出“近期砂石、水泥、預拌砂漿、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價格的波動,客觀因素較多,超出了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已造成合同雙方利益的嚴重失衡,嚴重影響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的指導意見,如果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導致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有失公允的,建議發承包雙方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及合同訂立時雙方的真實意愿,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粵建市函〔2018〕2058號)和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指引》(穗建造價〔2020〕27號)相關精神協商解決。
專此復函。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