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珠海市西區水廠擴建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68號
珠海水務環境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珠海市西區水廠擴建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7年11月27日簽訂的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珠海市斗門區,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發包人珠海水務環境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由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承包范圍為土建工程施工、部分設備采購、部分工藝設備和管道安裝、給排水、供電等工程以及其它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綜合單價。工程現處于竣工結算階段,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各單體基坑土石方施工時,出于基坑安全的考慮,開挖的土方不能堆置在基坑周圍,經與發包人協商并取得同意后,承包人將基坑挖出的土方臨時堆置到三期空地,平均運距約300m,結算時,發承包雙方就是否應增加該土方轉運費用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挖土方清單項目特征描述已包含轉堆的內容,根據本項目招標文件第18.1條其它重要事項第26.1款“挖土方,按實際開挖方量計算……清單內含有裝運的,其裝運辦法及運距不予調整”的約定,該轉運費用應由承包人在投標單價中綜合考慮,結算時不應另外要求增加費用。承包人認為,發包人在編制挖土方招標清單時綜合單價組價是套用挖土機轉堆定額子目,該定額子目只包括挖土區重心至卸土區重心45m的轉運距離,此轉運距離與實際發生的“挖土機開挖土方后由裝卸車裝運統一堆置到三期空地,平均運距約300m”的情況不符,依據招標文件及合同相關條款,實際施工與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而引起的工程造價增減,應調整合同價款,增加工程費用。
經查核有關資料,由于本工程場地的特點,決定了本工程施工現場的倉庫、材料堆放區、加工場地、土方臨時堆放區等都需要利用三期工程的預留空地進行搭設,因此,我站認為,根據合同專用條款96補充條款的第96.1點其它事項中第(17)款“投標前承包人應實地考察現場,承包人的投標降幅被認為已對施工現場的一切情況已掌握而所作為的承諾?!l包人約定包干風險包括如下內容:……第I小點: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防臺風、防暴雨、安全文明等施工措施及發包人委托的工作,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審查后認為不能保證工程安全、質量及工期時,承包人應按建設、質量、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的意見對方案和措施進行完善和修改,但工程費不予調整(報價時的綜合單價和總報價不予調整)”的約定;及第(26)款 “本擴建工程土方所有挖、填、運、外購、臨時堆放等項目結算計價辦法如下:26.1:挖土方,按實際開挖方量計算,工程量計價辦法以相關工程的國家計量規范(2013版)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為準,清單同時含有機械挖土方及人工挖土方的,其比例不予調整,清單內含有裝運的,其裝運辦法及運距不予調整?!钡募s定。承包人為確?;影踩?,將挖出的基坑土方轉運至三期工程的預留空地臨時堆置,是其在投標前實地考察施工現場時應該掌握的情況,爭議的土方轉運費應屬于發包人約定承包人應承擔的包干風險,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標綜合單價內,結算時不予調整。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