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市花都鳳凰路地塊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20號
廣州宏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花都鳳凰路地塊項目施工總承包工程涉及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根據2018年3月1日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廣州市,資金來源是自籌資金,發包人廣州宏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過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承建。工程采用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款部分為不含稅固定總價包干,部分為不含稅綜合單價包干。依據所上傳的項目資料,經研究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工程投標時采用旋挖樁和沖孔樁,由于已施工的樁施工進度慢、成樁質量差,所以將負二層未施工部分及B地塊的沖孔樁和旋挖樁,變更為CFG樁施工。因場地土洞發育,有砂層及薄弱的土體,根據圖紙要求“施工中遇洞時,混凝土灌注樁原則用混凝土填充”,造成部分樁施工后混凝土超灌,部分混凝土超灌量大于1.5以上。若遇上大土(溶)洞時,需緩沖半個小時再進行灌注,則會造成部分人員機械停滯。發承包雙方對CFG樁超灌混凝土是否計取灌注費用以及費用如何計取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現場溶洞已用水泥漿灌注進行處理,依據《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A.2樁基礎工程章說明第八條“沉管混凝土灌注樁,鉆(沖)孔灌注樁、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樁和地下連續墻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擴散系數考慮,實際灌注量不同時,可調整混凝土量,其他不變”,超灌混凝土只調整混凝土量,不應計算超灌費用。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提出的“現場溶洞已用水泥漿灌注處理”屬于B地塊溶洞殼頂小于0.5米部分的處理,造成現場部分樁施工后嚴重超灌混凝土,屬于土體松散和土(溶)洞引起的,應計算超灌部分灌注費,綜合單價應參考合同溶(土)洞處理單價。
我站認為,CFG樁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超灌情形,建議組織五方(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或組織專家論證進行現場鑒定,明確屬于溶(土)洞處理澆灌量還是屬于樁基超灌混凝土量,再依據不同的劃分結果選擇處理方法:
1.混凝土澆灌屬于處理溶(土)洞的,根據施工合同專用條款62.9.8第(1)點約定“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的價格,按適用的價格計算”,則混凝土灌注費用的綜合單價按照清單“010201009002 溶(土)洞處理”的合同綜合單價計價,工程量按溶(土)洞處理澆灌的工程量計算。
2.屬于因土體松散、一般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引起樁基超灌混凝土,則按CFG樁超灌處理,由于CFG樁施工為工程變更,根據施工合同專用條款62.9.8第(4)點“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采用固定計價程序和固定的有關費率,具體計價程序和費率按清單外計價方式計算”等條款,顯示雙方約定變更后新增價格以《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等專業定額含量為基礎,按固定計價程序和固定的有關費率計算綜合單價。另外,根據定額A.2樁基礎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則2.3.2“水泥粉煤灰碎石樁(CFG樁)工程量,按樁長乘以設計截面面積以體積計算”,根據定額A.2樁基礎工程章說明第八條“沉管混凝土灌注樁,鉆(沖)孔灌注樁、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樁和地下連續墻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擴散系數考慮,實際灌注量不同時,可調整混凝土量,其他不變”,因此只按實際灌入量調整混凝土用量,其他不變,不計算混凝土灌注費,樁長計算時對于位于樁基施工范圍內已做溶(土)洞處理的長度應作相應扣減。
專此復函。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