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山市健康智匯園創業孵化器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1〕13號
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興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中山市健康智匯園創業孵化器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根據2017年8月1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項目資金來源為集體自籌,發包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深圳市興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合同約定總工期為300日歷天,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清單計價,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工程處于竣工結算階段?,F對來函涉及的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誤期賠償費計算的爭議
本工程合同協議書、招投標文件以及中標通知書中都已明確約定總工期為300天,合同履行時實際工期為:工業廠房A7棟、科研樓和倉庫以及工業廠房A8-A12棟為479天,配套宿舍為611天,實際工期與合同工期有較大偏差,結算時雙方就誤期賠償費的計算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項目的招投標工期和合同工期均為300天,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考慮趕工措施費用,承包人在投標時對招標工期并無異議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報了趕工措施費,中標后也以合同工期為目標提交了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總工期應按招標文件及合同的約定執行,誤期賠償費應按實際工期減去合同工期計算違約金。承包人認為合同工期為300天,按《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 (2011)》計算的標準工期為696天,合同工期只達到標準工期的43%,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粵建法〔2012〕112號)等有關政策精神,合同工期不合理,不應支付誤期賠償費。
我站認為,判斷招標時擬定的合同工期是否合理,雙方應依據招標時的相關資料按照現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2011)》相關規定計算施工標準工期,與合同工期對比后,再依據不同的對比結果選擇處理方法:
1.如合同壓縮工期在施工標準工期的20%以內,或者合同工期雖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但通過論證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標人考慮趕工措施費用,則誤期賠償費應按合同約定計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但未通過論證可行的,則發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據證明招標工期的合理性,或證明自身沒有違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規定,可能導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實可行的工期目標從而讓投標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礎上合理報價,故發包人應對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規承擔責任;同時,承包人在招投標階段未對工期是否合理、依據是否充分提出質疑,未能盡到一個作為有經驗承包商的應有之責。因此,建議發承包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協商確定誤期賠償費的計算。
二、關于招標工程量清單錯漏項計價的爭議
本工程屬于工程量清單招標,合同約定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對于招標工程量清單錯漏項是否可以計取雙方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工程量清單錯漏項不應計算。承包人認為合同協議書第一條工程概況第6點工程承包范圍約定“健康智匯園創業孵化器工程,包括制集孵化、研發、符合GMP生產一體化標準廠房和配套生活區等,工程內容具體詳見施工圖、中介預算。為了完成前述工程內容,承包人應施工完成至符合驗收和交付條件所需全部輔助性工作或服務,包括工程量清單中未列入或所列數量不足的項目,也均屬工程承包范圍,由承包人承擔施工,其費用按實際發生結算?!彪m然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形成的總價,不是施工圖紙范圍內容的總價,錯漏項應依據合同條款按實際發生結算。
我站認為,雖然合同協議書第四條第2點約定“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但合同協議書中第一條第6條工程承包范圍約定“……承包人應施工完成至符合驗收和交付條件所需全部輔助性工作或服務,包括工程量清單中未列入或所列數量不足的項目,也均屬工程承包范圍,由承包人承擔施工,其費用按實際發生結算?!笨梢?,本項目合同價格形式雖為總價合同,但其總價包干范圍界定不明,并且前后兩款約定內容有一定的沖突,同時專用條款亦無相應約定,根據合同通用條款中第1.13條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惫嗜表?、漏項的應修正清單項,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專此復函。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