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市南沙區鳳凰二橋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0〕316號
廣州南沙明珠灣區開發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區明珠灣區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部: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鳳凰二橋工程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6年5月20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廣州市南沙區,資金來源是企業自籌(財政返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交南沙新區明珠灣區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部負責承建,合同約定采用清單計價方式,工程處于竣工結算階段?,F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項目設計圖紙顯示,輔道橋下河涌堤岸擋墻前后采用水泥攪拌樁復合地基加固,擋墻采用放坡開挖結合砂袋圍堰的方式實施,且要求先進行擋墻施工后再進行鳳凰二橋的墩臺及上部結構施工,以防止擋墻基坑開挖影響主橋結構安全。由于“放坡開挖結合砂袋圍堰”需待水泥攪拌樁達到齡期后方可進行,無法滿足區管委會、指揮部關于鳳凰二橋主線于2016年6月30日前貫通的要求;同時因受征地紅線影響兩側砂袋圍堰也無法實施。因此,設計單位取消原“放坡開挖結合砂袋圍堰”的設計方案,向發包人發出了改用“鋼板樁支護”的設計方案,并通過專家審查論證,還于2018年11月7日得到《明珠灣指揮部2018年第33次總指揮辦公會會議紀要》確認為變更事項?,F進入工程結算階段,雙方就變更后的“鋼板樁支護”清單措施項目是否應該計算變更費用產生爭議。
發包人認為,由于合同約定該項目結算需經財政投資評審,評審中心根據施工合同的協議書中第三條第2款的第1項 “項目措施費綜合合價包干(按系數計算及可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除外),不因施工期間人工、材料及機械價格變化、施工條件、工程規模變化和政府管理部門調整各項收費而調整,招標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和專用條款第72.3條第3款 “綜合合價包干的措施項目費不得調整”的約定,認為原設計方案涉及的措施項目清單“纖維袋圍堰(3.5m)”在合同價中是以“項”計算的綜合合價包干的,故其調整為“鋼板樁圍堰”后不應增加造價。承包人認為,合同約定項目措施費包干只是針對原設計方案中的“纖維袋圍堰”而言,現該設計變更并非承包人原因(包括設計方案的改變及征地紅線不足等)引起的,應按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我站認為,引起爭議的“鳳凰二橋規劃河涌處引橋和中橋橋下擋墻及下部結構施工藝調整”設計變更,是為滿足發包人對工期、設計單位對主橋結構安全的要求,在征地紅線不足的情況下,經發包人同意、由設計單位發出變更、獲工程變更專家審查論證會通過且得到明珠灣指揮部總指揮辦公會會議確認的變更事項?!胺牌麻_挖結合砂袋圍堰” 改為“鋼板樁支護”后,改變了施工措施方案,合同中措施項目“纖維袋圍堰(3.5m)” 清單未有發生,該綜合合價的包干前提條件發生了本質變化,該變化不是由于施工合同協議書中第三條第2款第1項約定的“施工期間人工、材料及機械價格變化、施工條件、工程規模變化和政府管理部門調整各項收費”引起的,故施工合同協議書中第三條第2款第1項“項目措施費綜合合價包干(按系數計算及可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除外)”及專用條款第72.3(3)條“項目措施費綜合合價包干不得調整”的約定,不適用于本設計變更。此外,該設計變更屬于承包范圍及內容的調整,根據施工合同協議書第三條第3款“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承包范圍及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并按專用條款第96條約定處理”的指引,按照專用條款第96條“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各方應在事件發生后三個月內簽訂補充合同(協議),雙方另有約定除外:(1)發包人根據合同協議書第4.3款的約定調整承包范圍、或發生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情況導致本合同承包范圍內的總金額超過本合同條款;(4)發包人、承包人雙方認為需要簽訂補充合同(協議)的其他情形”的約定。雙方需就本設計變更簽訂補充合同確定鋼板樁支護價格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