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山市南頭家電產業孵化器項目EPC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粵標定函〔2020〕315號
中山市南頭鎮城建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市市政工程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中山市南頭家電產業孵化器項目EPC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已經收悉。
從2019年7月16日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中山市南頭鎮,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發包人中山市南頭鎮城建開發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廣州市市政工程機械施工有限公司(聯合體牽頭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聯合體成員)采用EPC總承包方式承建,本工程的計價方式為定額計價?,F對來函涉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執行計價依據的爭議
本工程是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發包,發包人采用《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作為編制依據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概算編制,概算工程造價總額為11297.69萬元。經發包人審定,招標部分概算金額為10153.88萬元,其中建安費為10043.10萬元,設計費為110.78萬元。發包人于2019年5月進行公開招標,承包人按招標文件規定以概算下浮率進行報價,中標合同價為建安工程費9390.30萬元(下浮比例6.5%)設計費110.78萬元(總價包干),7月16日雙方簽訂本合同。按本合同協議書第五條約定,結算款是按經發包人審批的施工圖中介預算,且按中標下浮率以及變更、價款調整進行計算?,F雙方對本合同結算采用的計價依據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本項目概算是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編制的,所以應采用《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作為施工圖預算和結算編制的依據;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專用條款20.5款約定應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編制施工圖預算和結算。
我站認為,本項目采用概算作為投標最高限價,由投標人采用概算下浮率作為中標依據,并無提供按照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并且合同專用條款20.5款約定以定額為依據編制施工圖預算,因此,本項目實質為定額計價。按本合同協議書第五條約定,結算款是按發包人審批的施工圖中介預算按中標下浮率以及變更、價款調整進行計算,以及專用條款20.5款約定:“本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在經行業主管部門、發包人、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審核、修改過并最終確定的施工圖紙的基礎上,由發包人委托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依據按照國家標準、廣東省現行的工程預算綜合定額、相關的編制辦法及配套文件的規定編制出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及合價。綜合單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等按發包人審定的工程預算中的單價,并按中標下浮率下浮?!北卷椖渴┕D預算的編制依據應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招標采用概算作為最高投標限價是發包人進行投資控制和選擇中標人的依據,并且合同已對預算、結算的編制方法有明確規定,因此概算的編制依據并非是本合同結算的計價依據。
二、關于超出限額設計上限價調整合同價款和概算的爭議
本項目是EPC總承包項目,合同約定采用限額設計,雙方對工程預算價超出合同約定的上限價,是否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發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招標文件及合同約定,經審核施工圖預算超出限額設計上限價,承包人應按要求優化施工圖至滿足要求,不得超出合同約定的上限價。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施工圖預算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編制,概算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編制,預算高于概算建安工程費,是因概算與施工圖預算執行不同定額造成的,根據《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屬于項目概算可調整的范圍,發包人應據此辦理相關調整概算的手續。
我站認為,本項目的設計概算是發包人確定最高投標限價、選擇中標人、簽訂總承包合同、考核設計方案和經濟合理性及控制施工圖預算和施工圖設計的依據,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它費,預備費等;施工圖預算是甲乙雙方確定工程結算價款的依據,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項目的合同簽約價是合同雙方根據合同范圍、合同條款及招投標約定的合同履行價格,包括設計費和合同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等;三者的編制依據、作用和費用范圍不能直接等同。本項目的施工圖預算超出合同約定的限額設計上限價,應根據招標文件第五章“發包人要求”第四條“工程監督管理”中“本工程采用限額設計,當施工圖中介預算超出限額,承包人應按要求優化施工圖至滿足要求?!薄笆┕D審查合格后,由發包人委托中介單位編制中介預算,項目中介預算價高于工程概算價的施工圖將被否決,中標人需進一步優化設計直到項目中介預算價低于工程概算價”等涉及設計階段、預算階段、施工階段等工程計價的約定,說明包括定額變化、物價變化等因素引起預算超過限額的,均將繼續進行優化設計直至滿足要求。但發包人的變更改變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中確定的工程規模、特征、功能的,或者出現合同約定可調價因素以及發生超出合同約定風險范圍之外事件的,并且引起費用變化需調整合同價款,應根據合同專用條款13條變更和合同價款調整約定執行。合同價款調整導致預算超過概算的,由于本項目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與《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制度》所指的財政預算資金投資項目不同,其概算調整方法未在合同中約定可以執行該制度,也未有其他明確約定,還應由雙方進行補充約定或協商解決。
專此復函。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