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例選篇5 中山市某工程材料見證取樣送檢費用計價爭議案例
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編者按
現將“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收集的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編撰,以增進行業交流,共同提高造價管理質量。同時,為增強專業性和實用性,案例信息和數據略有修改,故解決方案可能與真實個案處理的結果不盡相同,請勿誤解,如有異議,歡迎指正。
一、案例背景
中山市某工程資金來源為國有資金,發包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某建筑總公司為中標人。招標文件約定圖紙范圍內總價包干,承包人應在投標報價中考慮風險費用,除設計變更和發包人要求的變更外結算不予調整,承包人提交了承諾函完全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中標后雙方于2010年11月29日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合同形式為可調總價合同。
竣工驗收結算階段,發、承包雙方關于材料見證取樣送檢費用的計價產生爭議。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的材料檢測費包括鋼筋、砼、砂、水泥、砂漿等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和部分復檢的費用以及幕墻和窗三性專項檢測。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送檢,送檢過程中產生了相應的費用,承包人認為材料的見證取樣送檢費用和檢測不包含在合同總價內,應按實際發生計入工程結算款中,理由是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通則2010》中條款4.2.5和4.2.6的規定,見證取樣送檢費用在工程結算時,合同無約定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發包人認為,見證取樣送檢費用和檢測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內的“材料檢驗試驗費”中不應另行計算。
(一)材料見證取樣的送檢費用是否包含在合同總價內;
(二)材料見證取樣的檢驗試驗費用是否包含在合同總價內。
(一)關于材料見證取樣的送檢費,也即見證取樣檢驗試驗送檢工作發生的人員費用、差旅交通費、交通工具費用屬于管理費用的內容,已包含在合同總價內不應另行計算。
(二)關于材料的見證取樣檢驗試驗費用,屬于承包人對材料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由承包人承擔;按建設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檢測,并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所發生的檢測費,應由發包人承擔,此部分費用合同約定總價包干,結算時不予調整。材料設備復檢費用,對材料和設備的再次檢驗試驗,合格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承擔結算時按實計算。不合格的,如由發包人供應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承擔結算時按實計算;如由承包人采購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承包人承擔。
(一)關于材料見證取樣的送檢費用是否包含在合同總價內的爭議。
本項目為國有資金投資,招標文件約定圖紙范圍內總價包干,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計價依據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及工程量清單項目設置規則。承包人投標時提交了承諾函完全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計價通則(2010)》(以下簡稱《2010計價通則》)4.5.1條規定,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護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財產保險費、財務費、工程保修費、工程保險費、稅金、其他費用。從費用構成上分析,材料送檢所產生的管理人員工資、差旅交通費、交通工具費用等已包含在合同總價的管理費中,不應另行計算。
(二)關于材料見證取樣的檢驗試驗費用是否包含在合同總價內的爭議。
依據《2010計價通則》4.2.5條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中的材料和設備檢驗試驗費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材料和設備費中的自檢費用,二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約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和設備、構配件見證取樣的檢驗試驗費,應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綜合定額相應規定計算;工程結算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1、材料的單價中已包含了屬于材料費的檢驗試驗費。依據《2010計價通則》附件5:工料機價格和管理費構成,材料價格包括材料原價或供應價格、材料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以及施工企業自行對材料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因此,承包人材料設備自檢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的材料設備主材價格內,不應另外計取。
2、本項目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單列了“材料檢驗試驗費”,招標控制價編制時材料檢驗試驗費按分部分項的0.3%計取費用。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報了材料檢驗試驗費用,合同通用條款約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依據《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第三部分其他項目章說明第三條和第29.1規定,其他項目費中的材料檢驗試驗費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費用和工料費用。據此判定,合同《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中的材料檢驗試驗費已包含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構配件見證取樣檢測費用和工料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藥品等費用。根據合同約定鋼筋、砼、砂、水泥、砂漿等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檢測費用屬于總價包干范圍,結算時不予調整。
3、關于幕墻和窗三性專項檢測費用,依據《2010計價通則》4.2.6條和《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總說明第十三條,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中未包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地基基礎工程(含樁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膜墻工程、門窗工程、鋼結構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結構安全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控制、建筑節能等項目的專項檢測費用,其費用應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研究試驗費內,由發包人承擔。結合合同條款的約定,幕墻和窗三性專項檢測費用既不包含在材料設備主材價格內,也不含在合同《其他項目措施費》中的材料檢驗試驗費內,不屬于合同總價包干的范圍,實際發生時應按實計算,由發包人承擔。
4、關于鋼筋、砼、砂、水泥、砂漿等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的復檢費用,依據《2010計價通則》第4.2.5第3點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材料和設備的再次檢驗試驗,合格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發包人供應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承包人承擔。上述材料為承包人自行采購,因檢驗試驗不合格需要復檢,故復檢的費用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一、《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
(一)總說明
八、本綜合定額材料(含設備)有關說明:
3、材料價格采用到工地價格,包括材料原價或供應價格、材料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以及施工企業自行對材料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含自設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設備和化學藥品等費用,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制試驗費),但不包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所發生的費用。
十、本綜合定額管理費有關說明:
2、管理費內容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財產保險費、財務費、工程保險費、工程保險費、稅金、其他費用。
十三、本綜合定額未包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地基基礎工程(含樁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膜墻工程、門窗工程、鋼結構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結構安全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控制、建筑節能等項目的抽樣檢測費用。
(二)第三部分章說明
三、材料檢驗試驗費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費用和工料費用。
(三)第三部分其他項目費用標準
29.1材料檢驗試驗費:招標控制價和施工圖預算時,按照分部分項工程費的0.3%計算(單獨承包土石方工程除外)。
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通則(2010)》
(一)4、計價元素
4.2材料費
4.2.5材料和設備檢驗試驗費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和設備中的檢驗試驗費,是施工企業自行對材料和設備、構配件和建(構)筑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設備和化學藥品等費用,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制試驗費。但不包含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要求,對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和設備進行試驗,對涉及建(構)筑物結構安全、使用功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項目的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所發生的費用。
2、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或合同約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費用,在編制概算價、預算價和招標控制價時,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相應規定計算;工程結算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3、合同價款已包括外,材料和設備的檢驗試驗費,按實際發生的費計算,并依下列規定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
(1)材料和設備的檢驗試驗,合格的,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發包人供應的,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檢驗試驗費由承包人承擔。
(2)對材料和設備的再次檢驗試驗,合格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發包人供應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再次檢驗試驗費由承包人承擔。
4.2.6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幕墻、鋼結構、消防、防雷等工程進行專項檢測,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并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的研究試驗費內。
(二)附件5:工料機價格和管理費構成
二、材料價格
材料價格,包括材料原價或供應價格、材料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以及施工企業自行對材料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
1、材料原價或供應價格;
2、材料運雜費,是指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你說損耗費:是指材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耗費用。
4、采購及保管費,是指為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材料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包括采購費、倉儲費、工地保管費、倉儲損耗。
5、檢驗試驗費,是指施工企業自行對材料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設備和化學藥品等費用,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驗費;但不包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和設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所發生的費用。
四、管理費
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險、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財產保險費、財務費、工程保修費、工程保險費、稅金、其他費用。
1、管理人員工資,是指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以及管理人員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
2、辦公費,是指企業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賬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用煤等費用。
3、差旅交通費,是指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離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燃油稅及牌照費。
4、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管理和試驗部門及附屬生產單位使用的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
5、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6、勞動保險費,是指由施工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異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干部的各項經費。
7、會經費,是指施工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工會經費。
8、工教育經費,是指施工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照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
9、財產保險費,是指施工管理用的財產、車輛保險費用。
10、財務費,是指施工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種費用。
11、工程保修費,是指施工企業因滯留工程保修金而發生的各種費用。
12、工程保險費,是指施工企業為自有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等購買保險發生的費用。
13、稅金,是指施工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4、其他費用,是指包括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業務招待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等的費用。
作者信息
關麗芬,女,高級工程師,注冊造價師,一級建造師,招標師,佛山市順德區工程標準定額站副站長,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及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專家。
韓春玲,女,建筑工程定額與預結算高級工程師,注冊造價師,注冊招標師,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中心采購合同部副部長,廣東省建設工程定額動態管理系統及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專家,廣州市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專家,廣東省市政行業協會專家。